无业人员颜某因为缺钱窃取工厂财产由宝变废,废品收购站老板邹某趁机压低价格,收赃获利。荷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1月至6月,颜某多次爬墙进入株洲科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车间,盗走该公司车辆配件法兰盘共计170余个。随后又以每公斤8-10元的价格卖给邹伟建,邹伟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收购颜某盗窃来的株洲科盟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兰盘共计106个。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253.6元,邹某收购赃物价值7640.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颜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物品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邹伟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颜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邹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邹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