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丈夫借款后意外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是否应由妻子偿还?近日,荷塘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08年2月28日,王某与其夫张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40000元,并由张某向刘某出具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一份,同时蔡某在担保人处署名。2009年10月8日张某因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刘某多次找王某和蔡某协商还款事宜,但王某以该笔借款系其夫张某所借且张某已经死亡为由,拒不偿还借款,蔡某则以其只是介绍人并且王某也向其借钱未还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该笔借款系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且王某知晓其夫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并予以认可;而蔡某在担保人处署名,且未写明担保方式,故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了结纠纷,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并让当事人面对面地协商。经过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自愿分两次将借款付清,并由蔡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