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为新装的考勤机器不能让其代妻子上班,将机器砸坏。近日荷塘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0年5月11日20时许,因刘某认为某市场安装的指纹考勤机、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监控系统,使其不能代其妻子上班而产生怨气,故进入该市场开票室,拿椅子将开票室内的指纹考勤机、人脸识别系统、监控显示屏等物品砸坏,毁坏物品价值7538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故意毁坏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刘某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