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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私房雇工受伤 房主雇主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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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发布时间:2010-09-30 10:42:23 打印 字号: | |
  来自醴陵农村的刘某,跟随老乡程某来到荷塘区龚某家,为龚某建筑私房,做工过程中不慎被吊板机吊到高空的水泥板砸伤致残,程某、龚某支付医疗费用后便不再理睬。为此,刘某将程某与龚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告上荷塘区法院。近日,荷塘区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承担10%的责任,程某、龚某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各自赔偿刘某2.24万元。

   2009年12月22日,刘某受聘于程某到房主龚某家建房子,在建房过程中,刘某不慎被房主雇来的吊板机吊到高空的水泥板砸伤,随后,程某、龚某及时将刘某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程某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7500元,房主龚某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18576元。在此期间,刘某多次找雇主、房主赔偿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两人均不予理睬。后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9级伤残。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程某、龚某的雇员,受雇主程某、龚某指挥管理,从其手中领取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主程某、龚某对雇员刘某的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喻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