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份,一直做农副产品生意的湖北老板包某,看到我市合泰大街附近一农贸市场正在修建门面,心里痒痒的:“如果能够租下这样的门面,生意就好做了。”于是,他找到了门面的业主孔某,双方口头约定:包某承租孔某的一门面,租期四年,租金共计10万元。当天,包某即交付定金5万元。几天后,包某通过朋友得知这些门面没有经过规划审批和验收,为此,他多次找到孔某,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但孔某以双方租赁合同已成立且有效,不是违章建筑,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只是没有办好相关手续为由,拒绝返还定金。无奈之下,包某以返还财产纠纷为由将孔某告上荷塘区法院。
荷塘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案中的门面至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故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据此,该院依法判决孔某返还包某门面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