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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煤气中毒 人身损害酒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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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发布时间:2010-09-26 16:16:24 打印 字号: | |
  2009年9月3日,在沅陵县经营品牌童装的唐玉(化名)携男友彭立(化名)来到我市芦淞服装城进货,晚上,两人入住我市某酒店,凌晨5时许,唐玉、彭立均感到头昏、呼吸困难,但头脑清醒的唐玉感觉到可能发生煤气中毒,求生的欲望使她不得不慢慢爬到门口,打开房门呼救,被酒店工作人员送到医院急救,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后,唐玉、彭立多次找酒店方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酒店方的拒绝。

   2010年4月8日,唐玉、彭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该酒店告上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酒店方自愿一次性赔偿唐玉、彭立因煤气中毒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
责任编辑:喻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