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但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做到“两个效果相统一”,却也让各级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不知从何处入手。为此,荷塘区法院试分析当前在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目前,在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能客观、辨证看待两个效果的关系。目前在司法机关中存在一种过于偏颇的认识,只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面,忽视相互对立的客观存在,这种违背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容易导致过高估计和要求司法机关的处理问题能力。
二、过分重视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两种倾向并存。目前,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的过分重视法律效果,单纯从个案所涉及的法律层面来裁判;而有的则过分重视社会效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两个效果相统一”缺乏细致的操作规程。“两个效果相统一”属于法律政策类的司法要求,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主要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贯彻的效果。
四、当前司法体制下缺乏内外协调合作。目前,公检法三家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对从轻、减轻处罚的调节理解,认定不一,又缺乏与司法体系外的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就算有合作也是程度极浅,难成气候。
为此,荷塘区法院提出三点建议加强“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建设: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两个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司法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定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两个结果。其关系是辨证统一的,既有对立,又有统一。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既要重视法律效果,又不可偏废社会效果,必须同等对待,两者并重,并杜绝人为分割两个效果。
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探索和实践刑事和解。鉴于“两个效果相统一”只是原则性规定,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落实该规定的重要途径。在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和适用中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宽严相济,严惩犯罪的同时对尚可挽救者实施改造和帮教。
三、建立司法体系内外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需要司法机关内部的紧密配合。要防止和消除执法办案受部门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注意影响,构建统一指挥协作机制。同时,要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要采取多元化的方法解决纠纷,而不是仅靠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