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银行都不在了,但十三年前借出的钱居然能拿回来,如果不是法院的同志劳心费力,这笔钱肯定黄了!”申请执行人株洲兴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负责人昌某拿着执行到的17万余元,一时感触良多。
原告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东城支行与李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于1997年,在判决后的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而后,由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市合作银行东城支行进行了一系列企业改制,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管理断层,随后又将债权转移给了株洲兴业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人变更了,债权更是难以实现,故该案一直未执行到位。
今年六月,该院执行局干警无意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广东中山发展,为了结这宗拖延了13年的积案,执行局两名干警冒着酷暑三下广东中山,通过与被执行人李某的亲友等人的接触,找到了李某,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终于用诚意感动了她,促使其一次性将本息共计十七万元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