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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济贫苦 五年积案一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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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雪梅  发布时间:2010-08-24 16:44:40 打印 字号: | |
    五年前,原告詹某与被告刘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荷塘区法院于2005年1月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刘某和杨某向原告詹某连带清偿货款人民币4.4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某和杨某未按判决履行其法律义务。当年3月,申请人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荷塘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经多次查找刘某和杨某的财产线索均未果,无奈于当年6月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2010年1月10日,申请人詹某向荷塘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刘某和杨某的财产线索。该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根据詹某提供的线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了刘某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苗圃某处的房屋一套,冻结杨某的银行存款15000余元。由于刘某和杨某的抵触情绪非常大,两人互相推诿,多次传唤拒不到法院。鉴于现詹某与丈夫离异,独自抚养两岁小孩,无固定收入,仅靠低保维持生活,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该院执行局主管院长王德忠亲自带队上门做被执行人刘某和杨某的思想工作,耐心为其解析释疑,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被执行人刘某申辩无理,心服口服,当场归还了2万元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詹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责任编辑:曾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