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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三大改变”促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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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发布时间:2010-08-24 10:00:18 打印 字号: | |
  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成为执行工作的难中之难。荷塘区法院下大决心、下大力气,以百折不挠的信念,针对每一个特殊主体案件,穷尽各种措施和办法,使一大批特殊主体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受到辖区群众的广泛好评。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变“独奏”为“合奏”。该院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重要举措,都主动向市、区党委汇报,得到了市、区党委坚决积极的支持和明确具体的指示,并将其作为对抗特殊执行主体的“尚方宝剑”,让这些“特殊主体”不再“特殊”。二是变“执行”为“救助”。该院转变执行理念,既坚决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把被执行人当作被扶助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坚持“先易后难、先官后民、先富后贫”的清积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伸出扶助之手,实现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促进发展的最终目标。三是变“唯一”为“多样”。把执行特殊主体案件从唯一法律途径,扩展到法律手段与行政、经济、金融等多种渠道的整合。例如党政机关干部严重干预执行工作的,采取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的办法;执行人员职位特殊的,采取依法强制进行财产申报,上级领导机关督促执行的办法;执行主体为投资公司等商业主体时,采取降低被执行人信用等级、限制参与招投标等非法律措施。
责任编辑:蒋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