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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成功和解执行一起特殊主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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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发布时间:2010-08-24 09:59: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市人大内司委的大力协助下,荷塘区法院成功和解执行一起涉人大代表特殊主体案件,双方达成协议,除已付欠款20.3万元外,商定由被执行人市人大代表朱某分4次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某45万元,余款13.2万元谭某自愿放弃。

   2008年8月,被告朱某因生意上须资金周转,向原告谭某借款59万元,并约定按月息2%计算,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谭某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合理合法、真实有效,故判决被告朱某偿还原告谭某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77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原告立刻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原告谭某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急等钱治病用,被告朱某系市人大代表,不适合采取强制措施,而其在支付了20.3万元后,始终不肯支付余下部分,执行干警多次做朱某的工作,而其软硬不吃,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荷塘区法院迅速将案情向株洲市人大进行了汇报,市人大内司委对此事非常重视,经过与朱某谈话、做工作,促使其签署了还款协议,与原告达成了和解。
责任编辑:蒋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