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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从三个层面抓好少年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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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丽 蒋南翔  发布时间:2010-08-20 10:03:5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荷塘区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一些成绩。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方针,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该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认真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在庭审前,坚持做到“四见面”,即与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与被告人的老师见面,与其同案犯见面。从而深入了解未成年人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审判人员能够较好地把握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的个性,找准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着眼点和感化点,在庭审前做到心里有数,在庭审时,这样做往往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改过自新,有的还流下悔恨的泪水。

   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在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少年犯的教育和矫正前提下,该院坚持三个具体原则:一是对偶尔失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适用减轻处罚原则;二是对少数罪行比较严重、情节较恶劣,犯罪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采用双轻处罚原则;三是对罪行较轻或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原则。

   三、抓好宣判后的再教育,巩固庭审教育效果。一是注重法治教育。该院向未成年被告人详细解释法律,让被告人认罪服法,避免其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改造。二是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盲目乐观和过于消极两种情绪。三是与教育部门联系,协助解决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的上学问题。四是建立缓刑回访制度,对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坚持每季度听一次思想、生活汇报,半年一回诊,及时掌握其表现及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
责任编辑:何丽 蒋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