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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三十字方针”解纠纷
荷塘区法院民商事调解率达七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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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发布时间:2010-08-09 15:14:2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荷塘区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司法为民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立了“练内功,善调解;借外力,助调解;抓机遇,促调解;心贴心,巧调解;使全力,大调解”的30字调解方针,全院干警树立了“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的意识,推出了以庭外和解工作为主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初步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今年上半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71.8%,位居全市第一位,超过全市法院平均调解率15个百分点,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中得到了中院领导的高度评价。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转换理念,重在化解纠纷。荷塘区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从深化基层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出发,重新审视调解价值,转换调解观念,切实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在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尽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做到“理念、认识、领导、方法、目标、措施”上六个到位。即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能调不判,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摒弃重判决,轻调解,重强制执行,轻执行和解的传统做法,全院干警树立了“调解就是高水平审判”的意识;认识到位即务必将调解结案作为民事审判的首选方式;领导到位,即领导带头调解、带头指导调解、带头把好调解关;方法到位,即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方式、方法上求突破;目标到位,即将调解指标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范围,要求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0%以上;措施到位,即奖励措施到位,实行调解工作与个人的晋级晋升紧密挂钩,充分调动了办案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二是提高技能,重在落实措施。该院坚持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调解工作,积极把握调解时机,不放过审判工作每个环节的调解机会,抓好“庭前、庭中、庭后、执行”四个阶段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息诉率。同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荷塘区法院坚持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症下药”开展调解工作。如对赡养,抚养案件的当事人采用“情法交融法”,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而对离婚案件则采取“劝合不劝分”的方法,反复对双方做工作,尽量挽救濒于破裂的夫妻关系,达到和好的目的。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挽回的,则尽量淡化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其协议离婚。而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案源追溯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矛盾追根溯源,把准矛盾症结进行调解。

三是整合资源,重在维护稳定。根据“三调联动”工作的有关要求,荷塘区法院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构筑起“大调解”格局,针对辖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地域特点,选聘了多名在当地社区或村民组织中享有较高威望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官调解或独立进行庭外和解,成功调处大量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突出的“骨头”案,还成功化解了几起当事人因心存不满,以不理智行为哄闹法庭的矛盾激化事件。鉴于株洲市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人员素质较高,律师业发达,荷塘区法院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调动民事案件双方代理律师“居中”和解的积极性,与区司法局开通司法协助的有机互动机制。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荷塘区法院每年向区财政争取司法救助专项资金20万元,对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从救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给予帮助,使他们度过难关,更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该院还充分调动第三方力量促成调解。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有些是已经基层组织或个人调解过的,他们对当事人的情况熟悉,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而且有些人还与当事人有着密切的联系,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可以使法院尽快查清案件事实。该院更挖掘一切可能,设身处地思考所有促成当事人调解的因素,通过对一些细节的把握,屡屡起到奇效。

四是营造氛围,重在人文关怀。该院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坚持“四心意识”,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平息矛盾有恒心,排忧解纷有诚心,评判是非有公心。坚持调解经过公开,证据事实公开,调解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促成调解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为此该院设立了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办公室,联调室不挂国徽,不设法台,摆放鲜花和圆桌,为当事人营造温馨、和睦、宽松的和解环境,引导当事人静下心来以更加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力求将社会矛盾涉及的范围、尖锐程度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蒋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