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祁东法院对原告江某兄妹诉被告祁东县洪桥镇兰芝村某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告江某兄妹与被告组内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被告与二原告母亲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江某兄妹也不准在本组享受一切分配权”的条款无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二原告承包责任田0.78亩。一起出嫁女子女在组内受歧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得以纠正。
二十多年前,二原告母亲伍某(农业家庭户口)与江某(二原告父亲,非农业家庭户口)结婚,根据当时的政策。伍某嫁给江某后,户口不能迁到江某处,结婚后所生育的子女随女方在女方住所地落户,因此原告江某兄妹出生后自然就落户在母亲伍某的住所地而成为被告组内的历史居民。原告兄妹也因此在被告组内分得了承包责任田。1998年,伍某与二原告的父亲江某在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子由男方抚养,女由女方抚养。1999年2月28日,被告组织组内村民召开会议,制定了《兰芝村某组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协议》,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江某(注指原告兄)暂分责任田,今后查实确判归江某(指二原告父亲),此责任田就作机动田处理,如判归伍某,就作应分责任田分给,女方嫁出,其女随女方户口迁出”。不久,二原告父亲江某去世,尚未成年的原告兄长仍由母亲抚养。二原告先后于2002年7月29日、2006年6月7日年满18周岁。2009年1月23日被告再次召开组内村民会议,商讨组内各项分配事项。会上,被告作出决定,本组所出嫁女子可以在本组落户分配一切的权力,但只限本人,所生子女只能在本组落空头户,不享受一切分配权。二原告也不准在组内享受一切分配权。随后,将二原告的0.78亩承包责任田收回。为此,二原告通过网络或直接找有关村、镇、县各级领导反映情况,要求被告恢复二原告的村民待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系被告的历史居民,其出生后都取得了土地承包责任田。二原告在2006年7月前都已成年,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于2009年1月23日召开组内村民会议商讨组内各项分配事项,应当通知二原告到场参加会议,在二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决定取消二原告在组内的分配权利,收回二原告的承包责任田,侵犯了二原告作为被告组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所作的决定不得与法律相悖,故被告应退还二原告的土地承包责任田。被告作出的“江某兄妹也不准在本组享受一切分配权”亦无效。案经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歧视出嫁女子女所制定的土政策被法院彻底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