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群访、集访、缠访、越级访等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难题,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处理稍有不慎,不仅正常司法秩序受到影响,更有损于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和法律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对新形势下的涉诉信访问题加强了调查研究,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为此,笔者就当前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如何妥善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略陈管见。
一、涉诉信访的概念与成因
涉诉信访不是制度上的专门概念和学术上的专门术语,它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是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者生效裁判,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申请再审或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的成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矛盾解决途径的变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确立,许多原本由行政途径解决的矛盾,逐步转由法律手段调整,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又是矛盾的“凸显期”,大量的社会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涌入法院,诸如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农民工利益)、城市拆迁安置补偿、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企业改制等等纠纷,当事人间矛盾尖锐,对立情绪明显,案件审理中处理稍有不慎即可引发严重的信访事件。法院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不可避免地遇到信访量攀升的难题。
二是司法既判力的缺失。司法的既判力由司法最基本职能“裁判纠纷、定纷止争”所决定,是司法终局性的主要体现。然而,我国缺乏尊重司法既判力的历史传统和制度支撑,同一案件“屡判屡翻”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宪法规定的申诉无期限、无限制,再审制度被过度适用,案件“终审不终”, 法院裁判缺乏相对稳定性,随时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而被再次审判所改变,同时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一些诉讼当事人通过种种信访渠道,找检察院要求抗诉、找上级法院要求提审、找党委政府要求批示、找人大要求个案监督,信访申诉材料“满天飞”,意图再次启动诉讼程序,推翻法院的已生效裁判,客观上形成了上访不止的局面。
三是法院自身的原因。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法院现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对法律、法规运用上存在偏差,导致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存在瑕疵,引发当事人申诉上访。二是少数法官缺乏职业道德观念,个人利益膨胀,为谋取一已私利,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损害了法官形象,使得产生申诉缠访的源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少数法官在立案、庭审、听证、送达等环节未能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引起程序瑕疵,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和严谨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以致于多次申诉。四是有的法律文书上错漏较多,事实叙述不清、认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文字有瑕疵,格式有错漏,当事人难以读懂和理解,无法从内心接受判决的内容。五是少数法官工作浮躁,不注意司法礼仪,态度生硬,耐心细致解释不够,致使部分当事人情绪对立。六是审判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一些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有的法院在自身纠正裁判不公案件方面缺乏主动性,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难,案件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
四是信访当事人受“告御状”传统思想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形成了强烈的人治观念,找清官告御状的传统根探蒂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案件受非正常因素影响而可能出现败诉后果,其将有可能效仿古代“告御状”而走上信访路。有的当事人认为找的部门层次越高,官越大越容易解决,固执地相信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总认为级别、部门越高,越能解决问题,而现实生活又确有极少领导者以言代法,因此致使当事人尽量找高层,找最高部门。
五是现行信访机制的弊端,助长了信访人越级上访。现行的信访处理机制把保稳定、减少上访数量的压力推给基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使一部分人上访人员法外获益,从某种程度上刺激和助长了部分当事人上访欲望,有些当事人甚至认为按照正常途径去寻求解决问题,不如上访来得快,效果好。导致一些当事人绕开法定程序,另辟蹊径,舍近求远,视上访为权利救济的阳光大道,而程序正义被忽视,司法遭到冷落。有些案件当事人甚至边审边访,期望通过上访,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施加压力表,以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诉求。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法官司法能力,提高审判质量。
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暂时性、临时性工作。“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只会产生仓促应付、顾此失彼的效果。必须站在一个能够正本清源的角度,从源头开始防范。法院立案、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再审等每一个环节的不慎重,都可能引发信访事件。法院必须要通过狠抓审判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力度,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建设,改进审判作风等项措施,抓住易于产生问题的源头,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高法官素质,保证案件质量,输出合格优质、公正高效的产品(裁判),尽量减少人为和非人为的裁判不公事件,减少涉诉信访量。
(二)建立信访长效机制,保障良性运转。
1、从宏观角度,建立“信访经纬联动机制”,即“法院管案件,党委、政府管稳控”的横向联动和“上下级法院信访交办互动”的纵向联动机制。在现行体制下,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和充足的人力,仅凭法院一家之力,无从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因此,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态势。在法院与党委、政府之间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信访信息通报制度、重点案件联动制度、督办制度,及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确保逐个信访案件的落实,实现问题解决在基层、人员稳定在当地的目标。
2、从微观角度,在法院内部建立以“立案信访机构为核心的总体调控,与相关业务庭室归口管理”的信访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实行日常信访接待制度、判后答疑制度、院庭长定期接待制度、信访案件领导督办制度、突发性事件应对制度等,使法院内部信访工作始终处于有序的运行状态。法院负责信访的内设机构—立案庭是信访的问责部门,总体协调对内对外信访工作,对内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办理信访登记,及时答疑解惑,梳理信访隐患,适时劝说息诉。对于突发的信访事件、复杂的信访事项,及时与相关庭室和原承办案件的部门联系、沟通,由原承办庭室实施“判后答疑”,共同解决信访中可能出现的疑难和突发问题。在保障信访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事由审查”程序或“复查”程序,对无理的信访人及时告知驳回申诉的理由。
3、强化信访责任,实行责任倒查。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因此,要通过有效的规章把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完善“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一体化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让每位法官都不仅力争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
(三)重视初信初访,防止向重信重访转化,加大对不良涉诉信访行为的治理力度。“初信初访”是信访的起始,矛盾在这个阶段解决相对比较容易。信访隐患和苗头在萌芽阶段得以及时化解,可以预防重信重访的发生,减少信访工作的难度。对于“重信重访”人员,及时排查梳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手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整治中,要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发生,避免出现因手段软弱或措施不当而使信访人获得超出司法保护之外的利益,避免使信访工作走向误区。同时,对于闹访、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访人员,要严厉打击,并商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
近年来,在一些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造成执行不能,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造成法院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白条,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案件中,有很多申请执行人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本身就很贫困,特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后,面临着生存和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救助,感到无助、绝望,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对执行产生误解,到处投诉、上访,这不仅产生了更加尖锐的矛盾,同时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无疑对社会稳定大有裨益。其次,司法救助基金可以用于对信访人员心理疏导救助方面,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心理障碍的信访人员,及时开解调适,发现有精神障碍的人员,及时联系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建议并依法敦促其前往专业机构检查,尽可能使该类人员及时得到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