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而现代化的医疗技术设备哪怕轻微的医疗过错行为都将带来致命损害,加上个别医生素质和医德缺失、以及医院医疗管理的不到位,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时有发生,导致社会转型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行为本身的专业性极强,以及国家在医疗纠纷赔偿法律规定上的错位,往往成为医疗机构逃避医疗责任的“免赔牌”, 普通患者根本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患者及其亲属一旦遭遇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成为困扰患方的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种。 1、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包括11项: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陪护费;⑸残疾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被扶养人生活费;⑼交通费;⑽住宿费;⑾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 2、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关于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解释规定,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包括12项: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护理费【即陪护费】;⑸残疾赔偿金【即残疾生活补助费】;⑹残疾辅助器具费【即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⑼交通费;⑽营养费;⑾精神损害抚慰金;⑿死亡赔偿金。 相比较而言,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而且在赔偿项目的规定上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事故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合格的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失性,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且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生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1、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共13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项目。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陪护费+⑸残疾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被扶养人生活费+⑼交通费+⑽住宿费+⑾精神损害抚慰金+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⒀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办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①已发生医疗费=挂号费(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住院费(床位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其他在住院期间医院收取的费用)+检查费(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治疗费(各项治疗费用)+药费(购买治疗所需药品的费用)+其他(如,器官移植费、聘请专家会诊费等)
②预期医疗费=基本医疗费用; ③医疗费的支付: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A.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患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①一般收入者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②高收入者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③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保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赔偿金额=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赔偿期限=A.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B.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C.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的赔偿金额=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目前没有全国统一标准]计算出的数额。 (8)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扶养年限。 扶养年限=A.16-实际年龄【适用于被扶养人不满16周岁的】 B.20年【适用于被扶养人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 C.75-实际年龄【适用于被扶养人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60周岁以上的:①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②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凭据支付)=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 年限=A.最长不超过6年【适用于患者死亡的】; B.最长不超过3年【适用于患者残疾的】 3、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