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8日,“罗莎”台风夹带着暴雨肆虐杭州。晚上11点半,暴雨骤停。某皮革公司的司机葛某驾驶着奥迪A8L轿车回家,经某路段立交桥下时驶入漫水路段,车辆熄火,维修费花了491862元。该车于2006年7月18日投保了商业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有效期。皮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维修费,而保险公司只赔偿了54812元,皮革公司遂状告保险公司。
皮革公司认为,根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主张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暴雨的时间是当天的21至23时,而事故发生时已非暴雨天气,且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并没有损毁,而是因为驾驶员驶入立交桥下积水才导致发动机受损,故车辆毁损是因为驾驶员判断失误及积水造成的。而且根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奥迪”熄火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是保险事故:首先,当地气象台出具证明,可以证明事故当天21至23时能构成三个小时暴雨标准。事故车辆驶入漫水路段系因暴雨造成的路段积水所致。其次,原告因此次事故共产生维修费491862元表明被告在事实上已认可该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才会对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适用。因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可能包含了因同一原因造成的车轮发动机的损失,“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与第七条的约定在赔偿范围上存在歧义。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2008年6月,法院判决支持皮革公司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