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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比中找出路 在学习中求发展
--赴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考察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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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蒋南翔  发布时间:2010-04-11 10:08:25 打印 字号: | |
  3月底4月初,在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蒋弘、副院长王德忠的带领下,我们赴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民事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学习考察,考察的目的,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提升司法水平,切实加强我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化解社会矛盾。考察的重点是针对法院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如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强化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加强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法院。考察学习时间安排紧,任务重,身体是疲劳的,但心情是愉快的,收获也是巨大的,主要有四条:

   感想一:服务大局成效明显。该院始终将工作置于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成立了服务大局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度推进辖区建设中,尽职尽责,主动服务,研究制定了《为企业发展服务若干意见》、《为促进大项目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等制度,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真正融入到振兴发展的大局之中。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案件,该院从立案环节入手,设专人指导诉讼,将法律知识的讲解和程序的引导贯穿诉讼全过程,而对即将落位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对接,全程跟踪,帮助解决难题。同时,该院在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中选出18家作为班子成员的定点联系单位,选出36家作为科级以上干部定点服务对象,定期走访,现场服务。在棚户区改造中,该院选派了3名副院长、5名业务骨干直接参与改造攻坚战,审查和执行各类强迁案件40余件,确保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感想二:“四三二一”调解格局基本形成。伴随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多,该院积极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一元推三元、巡回接诉前、诉前强诉讼、调解走在先”的“四三二一模式”(“四”即四元调解主体——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三即三种对外衔接方式——巡回审判进社区、人民调解进法庭、专项调解进部门,“二”即两种内部衔接方式——巡回审判对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对诉讼环节,“一”即强化诉讼调解这一根本)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针对社区纠纷成立了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现场解决纠纷,给予民众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对在村、社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工作指导;他们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在区民政局设立了婚姻纠纷调解室,在武警医院设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真正将调解工作深入渗透到纠纷多发地点,从源头抓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做好诉前调解工作他们还专门设立了诉前调解组,在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时,首先向其介绍诉前调解程序,然后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分流到诉前调解组调解,如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不愿调解的,则移交窗口立案,争取在诉讼程序之前将矛盾解决在法庭之外。

   感想三:干部队伍管理严格规范。我们参观了该院的三大审判场所、羁押场所和干警办公场所,从他们干净整齐的制服、规范严谨的作风、严肃务实的态度、标准干练的行动中,彰显出从严治院的成果。在与法官们的交谈中,他们礼貌的问候、风趣的话语、得体的言行都表现出了该院法官队伍的高素质、高层次。宽城区法院去年审理了4300余件案件,一线审判员人均结案100余件,但就在如此高频率的办案之余,他们仍不忘努力充实自身,全年共组织了各类培训14期、与吉林大学联合开展各类业务研讨、学术交流5次,由此可见其对队伍建设的重视。

   感想四:和谐法院文化充分彰显。在宽城区法院,许多细节让我们感触颇深,从随处可见的便民告示、指示牌,到专门的当事人休息间、律师休息间,以及一条条暖人心田的小标语、摆放在调解室、信访接待室的鲜花等等一些,无处不见法院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走在宽城区法院的审判大楼中,总能感觉到随处漫溢的温情,让人油然生起被重视、被理解的感觉,这一切的一切无不体现了该院显目位置的一副字联——“和为贵谐为美”的内涵,也体现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精髓。同时,他们高度重视法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将所有的业务庭室集中在审判法庭办公,并在审判法庭门口设置两道严格的安检门,标示了警戒线和警示牌,配备了四名法警负责安检工作;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庭审,均配备法警负责安保工作,防止任何意外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喻志强 蒋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