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法,荷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资历居全市“十佳”法官之首。
1979年,他转业来到法院。30年中,他刻苦钻研,一步一个台阶,从法警、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到副庭长、庭长,回归到审判员,是审判一线的“老黄牛”。
企业改制,优先保障职工利益
[故事]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时代的变化,荷塘区一批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面临改制,株洲铝银粉厂是其中之一。
该厂因多种原因负债累累,1998年停产。到了2002年,改革产权成为其唯一出路,李先法等接手其破产还债案件。企业改革牵涉到债务人、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等多个方面的利益冲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说一千道一万,优先保障改制职工的权益,成为李先法的出发点。
当时,我市集体企业改制正仍处于探索阶段,李先法创造性提出“三权制衡”原则,即保障职工利益、保护集体资产不流失、企业稳定“三位一体”,采取面对面和、边破边租、保底2%等一系列措施,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
3年后,铝银粉厂以6200万余元拍卖。按第一顺序,拨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后,余下财产偿还税款。同时,李先法等帮助该厂解决了职工宿舍区的国土、房产权等问题,破产还债工作圆满完成。
[链接]在李先法等努力下,荷塘区属的新华涂料厂、株洲制钉厂、今荷水泥厂等10家集体企业顺利完成改制,未发生任何群体事件和恶心事件。
秉公执法,改制企业照样还债
[故事]对改制企业有能力偿还的债务,李先法等决不打马虎眼。在其秉公执法下,荷塘区菱塘新型材料厂几经周折,终于追回被拖欠的11万余元红砖款。
在承建株洲汽车城D区时,荷塘区第三建筑公司从菱塘材料厂采购了109万元块红砖,除已支付的货款外,欠下11万余元。此后,三建公司改制组建了长兴公司。三建公司大部分资产已处置,所占土地仍在其名下,营业执照未注销。
菱塘材料厂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却陷入被告主体不明的困境,该厂从政府有关部门调取了三建公司改制资料,证明两公司有债权债务承继关系。通过法院判决,三建公司被责令所欠红砖款,长兴公司承担连带自认。
[链接]李先法实行以争议焦点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引导当事人自然诉辩。在撰写判决书时,也以争议焦点为中心阐述事实和理由。3年来,他审理民商事案件241件,无一申诉上访、再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