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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崔海平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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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发布时间:2009-12-30 15:53: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崔海平、赵进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首犯被告人崔海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首犯被告人赵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首犯被告人都文贵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首犯被告人崔建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首犯被告人陈海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首犯被告人贾天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继续追缴其团伙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进、陈海定、崔建魁、都文贵、贾天兵、崔海平等人在他人组织下,在株洲市荷塘区以连锁经营香港金龙国际贸易公司BOSS洋服、雅邦系列化妆品为幌子,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进行非法传销。更在传销组织中以开会学习形式宣扬传销理念,对新进成员不断进行“洗脑”,以达到发展更多成员,获取更大利益之目的,同时,他们实行家长式的管理制度,对组织成员进行各个方面的管理。通过此种方式该传销组织不断蔓延扩大,传销人员达200多人,传销金额多达数百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崔海平等为首的传销集团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遂依法作出此判决。
责任编辑:蒋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