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原攸县副县长王日桂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96000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人民币18794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日桂(男,47岁)在担任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郭华仔、洪长庚、谢体云、张运昌、宁新桥五人财物共计96000元。被告人王日桂另有共计人民币187.9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日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日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日桂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日桂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日桂另外收受郭华仔六次所送的2.7万元、洪长庚六次所送的1.6万元、郑新裕送的0.2万元,共计为人民币4.5万元构成受贿数额的指控,经审查系被告人王日桂在年节之时所收红包礼金,每次数额不大,无具体请托事宜,且被告人王日桂与他们之间又有人情往来,故不宜以受贿论处。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日桂另外收受谢体云送的1万元构成受贿罪的指控,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日桂已在案发前及时退还此款,故不宜认定为受贿金额。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日桂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