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1-2号
原告彭风其,又名彭凤其,男。
委托代理人胡奎,男。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撤诉)。
被告侯茂盛,男。
被告周奇飞,男。
被告秦长云,男。
被告(追加)汪君华,男。
被告(追加)张旭辉。
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参加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风其诉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大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先法、文勇参加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文勇主审本案,书记员宋文婷担任记录,于
原告彭风其诉称,2003年被告周奇飞、黄开先等9人合伙成立了株洲市荷塘区顺发洗漂厂,并于
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共同辩称,欠货款属实,请求法院直接调解。
经审理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欠原告彭凤其货款155930元,由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支付70000元,其余货款85930元原告彭凤其自愿放弃;
二、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在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原告彭凤其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易 大 玄
审 判 员 李 先 法
审 判 员 文 勇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文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