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彭风其诉5被告一案民事调解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09-12-11 11:59:4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荷法民初字第81-2

 

原告彭风其,又名彭凤其,男。

委托代理人胡奎,男。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撤诉)。

被告侯茂盛,男。

被告周奇飞,男。

被告秦长云,男。

被告(追加)汪君华,男。

被告(追加)张旭辉。

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参加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风其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大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先法、文勇参加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文勇主审本案,书记员宋文婷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风其诉称,2003年被告周奇飞、黄开先等9人合伙成立了株洲市荷塘区顺发洗漂厂,并于2004年5月17日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在2006年又增加了被告侯茂盛、秦长云为合伙人。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原告为四被告开办的洗漂厂送洗 漂原料,在业务往来中部分货款已付,但尚欠原告货款155930元,原告多次找四被告要求结清此款,而四被告一直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货款155930元。

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共同辩称,欠货款属实,请求法院直接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8日,被告周奇飞、汪君华、张旭辉、黄开先等13人合伙入股成立了株洲市荷塘区顺昌洗漂厂,共37.5股,总股金326.76万元。2004年5月11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被告黄开先、汪君华、张旭辉承包经营了该厂,承包期限为2004年元月1日至2009年元月1日止,并于同年6月3日就承包经营一事进行了公证。2004年5月17日,株洲市荷塘区顺昌洗漂厂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开先。同年6月1日蒋社怀、曾会平、张青华退伙。2006年8月29日被告侯茂盛、秦长云入伙。同年9月29日,株洲市荷塘区顺昌洗漂厂变更为株洲市荷塘区顺发洗漂厂,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侯茂盛。另查明,自2005年1月起,原告陆续向株洲市荷塘区顺发洗漂厂提供了洗漂原料,截止2008年6月,株洲市荷塘区顺发洗漂厂共欠原告货款15593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欠原告彭凤其货款155930元,由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支付70000元,其余货款85930元原告彭凤其自愿放弃

二、被告侯茂盛、周奇飞、秦长云、汪君华、张旭辉在2009年8月10日支付20000元,余款50000元在2010年4月15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原告彭凤其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易 大 玄

      李 先 法

         

 

??九年八月

 

      宋 文 婷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