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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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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2-11 11:52:4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荷刑初字第50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武,男20081112,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20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0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天成、刘仕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超杰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698左右,被告人黄武在帮前来“御泉水世界”休闲的被害人陶跃光储存财物的时候,看见陶跃光将大量现金放在密码储物柜里,遂起歹心,将另外一个空储物柜的密码条交给陶跃光,自己将放现金的储物柜密码条留下。之后被告人黄武趁陶跃光进去洗澡之际,将储物柜打开,拿走柜内现金17830元。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下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武对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黄武因本案在外潜逃期间,于2008118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陶跃光的报案及陈述,证明200769在“御泉水世界”休闲时被盗走现金17830元的事实;

2、被告人黄武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69其在“御泉水世界”利用担任保安值班时盗得一顾客寄存的现金17830元的事实;

3、证人彭斌的证言,证200769被告人黄武在“御泉水世界”值班时盗得一顾客寄存的现金17830元的事实;

4、赔偿协议,证明了因被告人黄武盗窃顾客财物,“御泉水世界”已赔偿被害人陶跃光现金8000元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武在深圳被抓获的经过;

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黄武的户口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武利用其担任保安为顾客看管财物的职务便利,盗窃本公司为顾客代管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黄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1112日起20091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正刚

人民陪审员    邓天成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超杰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