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荷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武,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0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犯职务侵占罪,于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下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武对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黄武因本案在外潜逃期间,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陶跃光的报案及陈述,证明
2、被告人黄武的供述和辩解,证明
3、证人彭斌的证言,证明
4、赔偿协议,证明了因被告人黄武盗窃顾客财物,“御泉水世界”已赔偿被害人陶跃光现金8000元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武在深圳被抓获的经过;
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黄武的户口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武利用其担任保安为顾客看管财物的职务便利,盗窃本公司为顾客代管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黄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正刚
人民陪审员 邓天成
人民陪审员 刘仕海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