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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容华诉袁清华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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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2-11 11:51:1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5号 

 

原告袁容华,女。

被告袁清华,女。

本院于20094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容华与被告袁清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容华诉称,被告袁清华在2005715向原告袁容华借现金10000元,当时在借款时被告袁清华说在半年或是一年内全额还清,可到现在都没有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清华归还借款10000元。

被告袁清华辩称,被告借款是事实,同意协商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清华向原告袁容华借款10000元整,被告袁清华自愿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二、原告袁容华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袁容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九年六月八日

 

    员  贺宏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