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5号
原告袁容华,女。
被告袁清华,女。
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容华与被告袁清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容华诉称,被告袁清华在
被告袁清华辩称,被告借款是事实,同意协商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清华向原告袁容华借款10000元整,被告袁清华自愿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二、原告袁容华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袁容华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 河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