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0号
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1179号。
法定代表人黄起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中,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拥民。
委托代理人黄树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由:一般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 、被告于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原告的大小链轮一套,并同意返还原告低速重载直板滚子链条八节,原告其他的损失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在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大小链轮一套以冲抵加工费4000元(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准)。
二 、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在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低速重载直板滚子链条八节。
上述一 、二项由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运送到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单位。
三 、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毛坯件损失及运杂费损失10580元、间接损失10000元 。
四 、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审 判 员 李 先 法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