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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诉株洲市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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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2-11 11:50:3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10

 

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东路1179号。

法定代表人黄起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中,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红旗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拥民。

委托代理人黄树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由:一般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 、被告于2009328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15T铅粉机设备配件大、小链轮两套共四件。设计图和加工毛坯件由原告提供,每套加工费4000元,原告共交付加工费8000元。2009414,被告交付加工件,经原告质检员检验,两套加工件与技术图设计参数均有较大误差。原告要求被告解决链轮质量问题,被告派员修理后,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其中一套链轮只能报废,于2009523由被告工作人员带回。另外被告工作人员于526向原告借去15T铅粉机链条八节。被告加工件质量不符技术要求,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4580元。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大小链轮一套的加工费4000元,并赔偿毛坯件损失及运杂费损失10580元,赔偿原告间接损失10000元 ,并返还借用的低速重载直板滚子链条8节;二、请求判令被告对已交付的一套大小链轮继续承担修理义务;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原告的大小链轮一套,并同意返还原告低速重载直板滚子链条八节,原告其他的损失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328,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15T铅粉机设备配件大、小链轮两套共四件 。设计图和加工毛坯件由原告提供,每套加工费4000元,原告共交付加工费8000元 。被告向原告交付产品后,其产品加工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经多次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在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大小链轮一套以冲抵加工费4000元(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准)。

二 、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在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低速重载直板滚子链条八节。

上述一 、二项由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运送到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单位。

三 、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毛坯件损失及运杂费损失10580元、间接损失10000元 。

四 、原告邵阳市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株洲华南链业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李 先 法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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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