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胡重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昌盛,男。
被告广西柳州物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17号。
委托代理人晏宜,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坤华,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17号。
委托代理人晏宜,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坤华,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承新,男。
委托代理人晏宜,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坤华,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立平,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大道潭中东路12号。
委托代理人吴兵,女。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8月份,被告谭立平因事借用原告胡重芳的湘BB5502奥迪A6型小汽车。
被告广西柳州物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计算的损失与实际损失不符,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判决;2、原告诉请中的第3、4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3、被告杨承新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司机,事故发生在被告杨承新履行职务期间,故被告杨承新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辩称:1、原告计算的损失与实际损失不符,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判决;2、原告诉请中的第3、4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3、被告杨承新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司机,事故发生在被告杨承新履行职务期间,故被告杨承新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杨承新辩称:1、原告计算的损失与实际损失不符,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判决;2、原告诉请中的第3、4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3、被告杨承新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司机,事故发生在被告杨承新履行职务期间,故被告杨承新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谭立平未到庭答辩,未举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中的奥迪贴膜与加装的奥迪车牌的车筐,是属于原告附加的设施,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在车辆维修时只是原告单方行为,维修的项目保险公司并不清楚,对于CD装换器我们无法确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有待法院核实,原告诉请中的第3、4项不在保险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 2008年8月份,被告谭立平因事借用原告胡重芳的湘BB5502奥迪A6型小汽车。
另查明,被告广西柳州物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对事故车辆的损害予以理赔。
另查明,被告谭立平虽然是湘BB5502奥迪A6型小汽车的驾驶员,根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谭立平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胡重芳车辆损失费117101元;
二、被告广西柳州物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共同支付车辆等损失费12899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广西柳州物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于
四、原告胡重芳同意放弃追究被告谭立平、被告杨承新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
五、如以上三被告逾期付款须向原告胡重芳按每日万分之四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胡重芳承担13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广西柳州物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察院承担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李 先 法
人民陪审员 刘 仕 海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