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一案调解书
发布时间:2009-12-11 1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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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月塘办事处技校路西侧散户。(以下简称高祥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铁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少钦,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旷春荣,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沈家巷。(以下简称三箭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清,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高祥公司诉称,高祥公司出租塔式起重机给三箭公司使用,三箭公司使用后除支付部分租金外,尚欠高祥公司租金157040元。同时,塔吊于2008年1月3日在建设工地被盗三心五线电缆线40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箭公司支付高祥公司机械设备租赁费157040元;2、三箭公司赔偿高祥公司三心五线电缆线40米;3、高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三箭公司辩称,三箭公司同意支付租赁款,请求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高祥公司与三箭公司在2007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高祥公司将Q7Z5013塔式起重机出租给三箭公司使用,出场费为20000元,每月租金为1.9800元。三箭公司使用后,除支付部分租赁费外,尚欠高祥公司租赁费157040元。庭审中,原告高祥公司与三箭公司同意解除双方在2007年12月20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由原告高祥公司拆除并拖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16日以前支付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45000元;在2009年4月16日以前支付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45000元;在2009年5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45000元;
二、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16日赔偿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规格为35平方的三心五线电缆线40米;
三、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12月20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在2009年3月2日之前,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通知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天内由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拆除型号为QTZ5013塔式起重机,被告方负责协助(保证路通、电通、水通);
四、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20元,由原告株洲市高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20元,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易 大 玄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