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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遭劳教 “无知”被告竟诉称应属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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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胡卫莉  发布时间:2009-11-09 08:12:47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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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相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应属于刑罚较轻的罪名,而最近就出了这么一件新鲜事,因寻衅滋事被劳教一年的付某,竟诉至法院称自己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近日,荷塘区法院行政庭干警赴株洲市劳教所现场审理了这样一件“荒唐”案。

   原告劳教人员付某于2009年8月因寻衅滋事造成他人轻微伤被株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管委)处以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付某认为,所谓的寻衅滋事应理解为无事生非,而他是看见朋友与人打架而上去帮忙,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所以,劳管委的劳教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轻伤才能构罪,而且故意伤害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付某的这一说法虽然看起来选择了较重的罪名,是“无知”的,但是却将自己躲藏进了法律的“盲区”中,使自己既不属于劳教范围,也不属于刑罚范围,达成其免于处罚的目的。

   虽然付某“用心良苦”,怎耐法官“目光如炬”,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劳动教养决定,而付某亦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蒋南翔 胡卫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