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荷塘区法院在中院第一审判庭适用量刑规范化庭审模式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这是近期以来荷塘区首次公开适用“阳光审判”方式审理案件。
“阳光审判”就是将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各自的具体意见、理由并展开辩论的审理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原来“关起门来商量”的量刑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使被告对自己的量刑也有了发言权,可以有效促进被告人服判息诉,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扩大了公诉权的范围,从强调“定罪权”职能到增加“求刑权”,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本次审理的这起抢劫案件中,控辩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是否累犯、是否被重复量刑展开了辩论,案件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闭庭后,参加该案旁听的法官、检察官、其他公众人员纷纷对此庭审予以了高度评价,称这样的庭审更加清晰透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体现了司法权威性和公正性。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该院作为全省三个试点法院之一,通过五个月的试点工作,将量刑情节纳入庭审,法官在庭审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主张,更加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更加注重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 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更加突出量刑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有效地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