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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难当“免责证”
荷塘区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例鞭炮伤人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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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南翔 文 丽  发布时间:2009-08-12 15:26:59 打印 字号: | |
  家住株洲市荷塘区某村的刘某5岁的儿子参加村上举办的庆典活动时,被一枚正在燃放的鞭炮射中眼睛,当即血流满面,刘某带儿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未愈,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刘某与经销商多次交涉,经销商称:我店卖出的鞭炮是有销售合格证的,鞭炮伤人的责任应由生产者负责,与我店无关。而当他找到鞭炮生产厂商时,厂商称:产品有合格证,我们的产品经过了安全检测,此事我们没有过错,不可能赔偿。刘某一怒之下遂将鞭炮经销商和制造商一同告上了法院。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荷塘区法院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鞭炮未升空爆炸,弹向幼儿的眼睛,“合格证”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制造商共同一次性赔偿给刘某医药费、交通费等计57000元。
责任编辑:蒋南翔 文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