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季女士发出了一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殴打、威胁、骚扰。
季女士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虽已分居生活,但为时尚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虽提出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依法驳回了季女士的诉讼请求。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并曾砸坏娘家玻璃,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季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向其告知离婚诉讼若干注意事项,其中包括申请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了解情况、审查材料之后,法官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为3个月。
这份“人身保护令”意味着,如果严某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也已经向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据悉,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