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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上海一拆迁公司被裁定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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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6-16 08:30:30 打印 字号: | |
  一拆迁公司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依法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动拆迁款,反而擅自将其发给被执行人的同住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拆迁公司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随即从其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46.96万元。

  周某夫妇长期从事餐饮行业,2008年以来,夫妻俩因生意失败对外负债累累,在松江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6件,标的额达140余万元。法院曾向两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偿付义务。2008年7月,周某到法院表示,现在夫妇两人都无力偿还借款,但两人在本市某处的承租房中有动迁份额,且近期就要拆迁,故可以用两人的房屋动拆迁款来偿付部分欠款。执行法官经查明属实,随即向本市某拆迁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冻结周某夫妇在承租房中的动拆迁款46.96万。

  2009年3月,执行法官发现该拆迁公司不仅没有协助法院冻结周某夫妇在承租房中的动拆迁款,反而将其擅自发还给两人的同住人吴先生,且款项已被转移,周某夫妇也去向不明。

  法院认为,执行人员出具合法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某拆迁公司擅自发还动拆迁款后,逾期未能追回,故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