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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有界 裁量才能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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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4-20 16:43:27 打印 字号: | |

 

 

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到对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上来,最近的几则新闻显然是令人乐观的。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款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其次,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也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这些文件都从不同角度对自由裁量权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弥补、调和法律规范在稳定性及适用性上的冲突,是解决法律规范从文本到具体使用的必要手段。不同国家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理解有所不同,就我国而言,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在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它并不是司法权所独有。然而,相对于行政权力,司法权具有终局性质,制约着行政权力,因此被社会视为公正的底线。所以,自由裁量权行使在司法领域应该具有更审慎的特质。

政策抑或法律始终要考虑现实情况,并与时俱进。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制既源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也是现实国情所需。包括司法领域在内的各种腐败现象,以及为社会所诟病的“同案不同判”、“量刑不统一”是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动力所在。这从理论上关系到法治的公平与平等原则,从实践上则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上述有关政策的出台并不是突然而为之。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剑指腐败”的《刑法修正案(七)》,两天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尽快完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帮助法院将封闭的量刑活动纳入到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中。310日,在“两高”工作报告中,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表示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及各方面监督”;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说,检察机关今年要“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在现实背景与政策铺陈的情况下,有关具体措施出台也正顺应了实际发展的要求。在“两高”的《意见》中,对职务犯罪的相关标准进行了量化与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而广东省的《意见》为确保统一裁判尺度,还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即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点对具有大陆法系特征的中国来说,颇具意义。

当然,法律制度的演进是个渐进的过程,对此,限制自由裁量权还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灵活性的前提下,审慎地配置各种权力;要不断提高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法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保证法制统一。同时,要严格实行合议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单个法官因自由裁量的主观臆断而造成畸轻畸重。最后,还应不断强化各种内部与外部监督。

总得来说,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在我们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只要真正立足国情,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与法律制度,一定能够在受到约束的权力“自由”中,剪裁出一个和谐有序、稳定昌明的社会。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