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电话巧调解 为民意识高
荷塘区法院成功调处一买卖合同纠纷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09-03-05 09:08:57 打印 字号: | |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便民意见》)正式实施。荷塘区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便民意见》,充分利用通信工具巧调解,既方便了外地当事人诉讼,又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226日,荷塘区法院成功利用电话及传真机调解了一起涉及外省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23日,荷塘区法院受理了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与被告株洲申佳五金机械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院接到该案后,认真阅看了案卷,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考虑到原告单位相距遥远,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当日,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前来应诉,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被告答应想尽一切办法在315日前付款,愿意负担诉讼费用。于是,承办法官采取电话方式与原告单位沟通,在得到原告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将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传真给原告单位,再电话询问原告单位。若同意该调解方案,便在该调解方案上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将签字盖章的调解方案传真过来。最终原告愉快地接受了该调解方案,案件顺利得以调解结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催促,32日被告提前将货款5600元及诉讼费50元交给法院,并与法院一起将货款及诉讼费电汇至原告单位银行帐户。事后,对货款及时到位的重庆一方当事人说:“荷塘法院如此省钱省时便民利民为当事人着想,从立案到调解兑现,不到一周时间,便民诉讼,办案神速,真是让我们感动。”从调解到汇款,整个过程都看到眼里的本地一方当事人说:“荷塘法院真正做到了便民利民,服务到家。”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