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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成功执结两起父子、(继)母(养)女房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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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2-19 10:07:39 打印 字号: | |

 

荷塘区法院

成功执结两起父子、(继)母(养)女房屋纠纷案

 

张建社(父)与张炜(子)、李华珍(继母)与王星(养女)房屋纠纷案是2008年我院涉执行信访案件,这两起案件因多方面原因未能及时执行到位,双方当事人均向我院、市、省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要求尽快执行。对这两起案件,市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均作出批示,要求我院尽快执行到位。

张建社系张炜生父,张建社离婚后再婚生育一女孩,因生活贫困,将其唯一的住房租赁给他人居住,自己一家三口在外面租房居住。2006年,张炜因结婚无房将其父房屋的承租人赶走,擅自搬入该房并进行装修,举办了婚礼。20083月,张建社要求搬回住房与张炜一同居住遭到张炜的拒绝,张建社一纸诉状将张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侵占的房屋。该案经审理后达成调解协议:张炜搬出住房,张建社支付一定的装修费用。因张建社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装修费用,张炜未搬出侵占的房屋,张建社申请法院执行。

李华珍与王星系继母与养女关系,2003年以前,王星随父母居住在湘华机械厂房改房屋内,2003719日,王星母亲因病去世,其母未留有任何遗嘱,房屋也未进行分割。而后,王星父亲经人介绍与李华珍于2003917日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王星因在外打工没有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2005年,王星结婚后随丈夫一起居住在婆家。200742日,王星父亲去世,也未留下任何遗嘱,其父亲住院病重期间,一直由李华珍照料。父亲去世后,王星搬回该房屋居住,并与李华珍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李华珍享有37.5%的房屋份额;王星享有62.5%的房屋份额。考虑到李华珍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且无其他住所,而王星婚后一直随夫住婆家,故将该房屋判决给李华珍所有,并按双方约定的价值补偿给王星。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省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这两起案件的特殊性,我院召集这两起案件所在的居委会、邻居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从法律的权威性和亲情的理性角度出发,讲法律,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这两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