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基层建设始终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在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是通过亲身感受所接触法官的一言一行和一举一动来具体评议人民法院工作的,只有把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搞好,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才能牢固地树立起来。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推进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党中央的重大部署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加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大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村镇邻里关系的和睦;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度,保障科技创新的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案件的审判力度,推进管民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加大民商裁判的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涉军案件的审理力度,促进军地军民团结;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促进和谐有序信访秩序的形成。
二、主动破解信访难题
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涉诉信访案件也不断增多,群访、集访、缠访、越级访成为法院工作的难题。面对涉诉信访案件,如果处理不慎,不仅正常的司法秩序受到影响,更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深入剖析涉诉信访的特点和成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有助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司法公信力下降,一些百信信访不信法
从涉诉信访的内容看,既涉及民商案件、刑事案件,也涉及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既有对生效裁判不服的,也有反映执行不力的;既有反映法院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有反映立案久拖和超审限的。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法院方面存在判决不公、衙门作风、执行不力等问题。如判决不当,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审判人员的冷硬横作风,有的执行案件执行不力而未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第二,社会转型进入“矛盾凸显期”,利益调整必然带来矛盾纠纷。社会转型冲击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原国有企业的大锅饭被打破,企业破产使职工失去原有工作;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引发了不少补偿纠纷;城市发展改造大量拆迁,一些市民对政府安置有意见,一些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导致涉诉信访上升。
社会转型期各类群体意识冲突强烈,而我国立法相对落后、法制空白地带的存在、某些领域的暂时无序状态、社会舆论对信访的认识和导向偏差等原因综合作用导致涉诉信访的大量涌现。从纠纷解决机制上看,由于缺乏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给予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保护,一些原有的渠道又不断弱化,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独木桥”,由此带来涉诉信访的大量增加。
第三,信访不信法,司法公信力下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习惯思维方式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推翻。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的态度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为标准进行判断,只要自己不满意便千方百计要翻案,想通过反复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而迫使法院改变判决。一些当事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信访不信法,不遵循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随着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和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但人们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还没有完全改变,习惯于凡事找政府解决,找有关上级领导部门解决。有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裁判败诉后,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想通过上级领导的干预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人民法院如何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
处理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方位的综合治理。作为人民法院来说,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涉诉信访问题,减少当事人上访重访率。
第一,裁判正确、程序合法,努力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裁判的质量和效率。不仅要强调实体上正确,还要注重程序上合法,要特别强调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和透明,避免程序上瑕疵。对实体上处理必须要强化证据意识,强调证据在处理案件中的根据性、依据性问题,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化,让当事人输的明明白白,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第二,要树立“息纷止争”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要坚决防止就案办案的思想,在办理好案件的同时,还要注重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把调解作为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方法,提高调解结案率,减少案件上诉率和申诉率。变重轻调为调判并重,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同时也减轻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形成信访责任与审判责任相对接的领导责任机制,采取“专案交办,包案到人”方法,明确责任要求。二是建立涉诉信访工作运行机制,包括院长接待制度、来信来访处理办法、申诉复查制度、重点案件合议听证制度以及处理重访上访老户工作办法等。三是完善涉诉信访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包括群众越级上访信息沟通制度。包括法院内部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协调配合制度,以及法院信访机构与上级有关信访部门之间的信访工作联动制度。五是建立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包括信访案件处理的期限、答复及落实、督办情况。六是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重大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内容之一,兑现奖惩。同时严格落实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审判不公、违法裁判、无视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酿成重大信访事件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认真复查案件是做好涉诉信访的关键。涉诉信访围绕案件开展,因此其核心问题是案件的质量。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掌握两个原则:
一是依法纠错原则。对原判确有错误的,决不护短,坚持予以纠正。
二是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凡从法律角度可改可不改的案件,要着重看社会效果。如果改了能息诉罢访,不会印发新矛盾的,就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五,推行公开听证、公开咨询机制。对于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诉缠访案件,要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律师、新闻媒体等各界人事参与,实行公开审查、咨询,赋予上访人知信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其感受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并借助社会各界和群众舆论的力量,做好化解矛盾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三、妥善处理八个关系
“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导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新的历史形势和历史任务面前,人民法院怎样才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起码要妥善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工作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人民法院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一是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二是要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三是要主动地将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取得党委的支持。
第二,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确保法院正确实施法律。“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监督,实际上是保障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是人民法院做好工作的坚强后盾。”要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等方式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同时,争取人大支持以排除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要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和代表之间的联系。
第三,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法院在处理各类纠纷难度确实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只能继续大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特别是要注意充实加强基层法院的办案力量;采取培训等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健全完善法官的晋升和职业保障制度;注意法官队伍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四,正确处理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继续解决好人民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难题。“严肃执法”与“司法为民”并不矛盾,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也要严格执行程序法,同时必须坚决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作为基层法院要通过网上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依法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诉求;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的“五保户”要一律免收诉讼费,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陈述权,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要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要妥善处理与当事人关系,做到“交心交流不交易,说理说法不说情”。
第五,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继续解决好“司法不公”问题。把每一案件处理得既快又好,始终是人民法院要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法院在公正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做到裁判中立,不偏不倚,对当事人平等对待,同等关注,确保程序的正当和公平;努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慎重行使法官裁量权;继续抓好“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规范法官的诉讼和业外行为。
第六,正确处理各种审判之间的关系,继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平衡发展。要统筹考虑人民法院各种审判的平衡发展。要继续抓好刑事审判工作,继续把打击的重点放在严厉惩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绑架杀人和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上;要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重点要加强事关国计民生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除了运用刑罚的手段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外,还要运用民事赔偿的方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要大力加强执行工作,采取可行的措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第七,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继续推进多渠道解决争端机制的完善。要努力提高调解能力,不要“一判了之”。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正确处理法院基本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继续推进人民法院的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物质装备是人民法院办案的基础条件,是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体现。法院应主动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200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