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法院判处一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9月27日,荷塘区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刘成功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成功有期徒刑二年。
经荷塘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11日该院受理了原告张艳与被告刘成功离婚纠纷一案,同年12月7日,该院以(2006)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就张艳和被告人刘成功的离婚纠纷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成功持有的武汉中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武汉中成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刘成功名下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存款601507港元和57456美元保险金归原告张艳所有。
由于被告人刘成功的上述转移财产行为,致使该院(2006)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57456美元、601507港元无法执行。该院认为:民事判决书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告人刘成功故意转移财产,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成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