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荷塘区法院判处一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分享到:
作者:喻志强  发布时间:2008-09-27 21:52:01 打印 字号: | |

荷塘区法院判处一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927日,荷塘区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刘成功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成功有期徒刑二年。

经荷塘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911日该院受理了原告张艳与被告刘成功离婚纠纷一案,同年127日,该院以(2006)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就张艳和被告人刘成功的离婚纠纷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成功持有的武汉中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武汉中成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刘成功名下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存款601507港元和57456美元保险金归原告张艳所有。20061230,该院受理申请人执行人张艳的执行申请。200729,该院在刘成功的住所即株洲市荷塘区永红村62308号向被执行人刘成功送达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由刘成功之父刘茂秋代收。2007413被告人刘成功委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雷子方为其办理,并将其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存款601507港元和57456美元进行了转移,其中将美金12万元电汇给了日本东京的都筑昌枝。16万元港币转给了株洲的刘永忠。

由于被告人刘成功的上述转移财产行为,致使该院(2006)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57456美元、601507港元无法执行。该院认为:民事判决书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告人刘成功故意转移财产,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成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