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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判处一创卫协管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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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志强  发布时间:2008-09-17 16:39:34 打印 字号: | |

荷塘区法院判处一创卫协管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我市开展创卫工作以来,创卫协管员在创卫过程中常常遭到阻扰,有些人还因此受伤。昨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创卫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判打创卫协管员的年轻人夏某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今年52114时许,60岁的创卫协管员(退休职工)余某在荷塘区四三0卫生服务站门口处进行创卫活动时,发现一年轻人夏某将电动车违章停在该处,便上前制止,夏某不服,双方发生纠纷,夏某殴打余某至伤。2008725日,余某的伤情经株洲市湘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余某特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27375.4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原告余某在进行创卫活动时,发现被告未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上前制止,被告不服,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故被告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审理,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余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用等26286.06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元,还应赔偿22786.06元。

这是我市首起因创卫引发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

责任编辑: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