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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幼儿爆炸受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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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勇  发布时间:2008-07-11 10:21: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荷塘区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幼儿在幼儿园护送途中遭受爆炸受伤案。

    2007年9月5日下午18时许,株洲市荷塘区某幼稚园派车护送幼儿刘某回家,当园车行至我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3号附近,并停靠在临街马路边,正等待刘某父母来接刘某回家。这时,一辆由北往南行驶的助力50型摩托车发生爆炸,致使刘某受伤致残。事后,经公安机关侦破认为,“9.5”爆炸案系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误爆事件,助力50型摩托车驾驶员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已在爆炸事件中死亡。

    2008年4月21日,原告刘某向荷塘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某幼稚园赔偿原告受伤损失。荷塘区法院受理后,立即查阅案卷材料,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双方多次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原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始终认为被告幼稚园在护送幼儿回家途中存在过错,未能安全护送原告回家,致使原告在爆炸中受伤,并构成六级伤残,坚持要求被告幼稚园赔偿原告受伤的全部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9.5”爆炸案系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误爆事件,原告是在爆炸事件中受伤,且爆炸不是由其直接造成的,只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愿意赔偿原告受伤损失3万元。因双方差距太大一时调解不成。但考虑到去年“9.5”爆炸案社会影响大,市民较为关注,加上原告刘某系刚满六周岁的幼儿,受伤比较严重,已构成六级伤残。从维护社会稳定及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应当及时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息讼上。一方面动员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做工作,另一方面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分析案情,理清法律关系,界定法律责任。同时动员被告针对幼儿受伤致残和自身存在的一定过错,适当增加赔偿款。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强有力的思想工作,原被告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退回托幼费,并自愿负担诉讼费,被告也当场兑现了赔偿款,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民一庭 文 勇

责任编辑: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