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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手术后产下活体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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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6-23 11:10:26 打印 字号: | |

原本到医院做引产手术,但由于医院存在失职行为,导致李女士无意中成为了一位母亲。近日,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荷塘区法院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医院方自愿一次性补偿给李女士因引产造成的一切损失15000元,并已当庭兑现。

2007530日,李女士到株洲某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宫内妊娠36周,第二日上午9时许,她再次到该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医院方在未告知终止妊娠的相关医学后果的情况下,替李女士实施“羊膜腔穿刺”引产即“利凡诺”引产手术,手术完结后,要求李女士服用药物后自行回家休息。

200761日凌晨,李女士因腹部疼痛被送至该医院,但其大门紧锁,无奈之下就近送至另一医院就诊,并于634分产下一男婴。李女士认为,在不打算要小孩的情况,孩子的出生无疑给她的家庭和精神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与医院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一纸诉讼状递交荷塘区法院,请求判定株洲某医院赔偿其物质及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如所育小孩存在后遗症,医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荷塘区法院的调解下,李女士与株洲某医院达成以上协议。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