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后,看责任如何划分
驾驶员停车后未熄火,越野车在工地上突然起火,车辆烧得面目全非而报废。近日,荷塘区法院对一起因为汽车自燃引发的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2006年10月11日下午,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二公司)司机蒋某,驾驶刚买7个月的韩国产现代牌SANTAFE轻型越野车,回安徽一工程项目经理部。到达目的地后,在该车发动机未熄火,并开者空调的情况下,蒋某下车进入项目经理部休息。
10多分钟后,汽车发生自燃报废。事后,淮南市铁运派出所证验,未发现人为的纵火迹象。经司法鉴定:越野车停车未熄火,怠速运转超过10分钟,违反了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警告规定“发动机怠速运转不得超过10分钟”,致使三元催化器、排气管、消声器温度异常增高;越野车自燃为缠绕在传动轴上的稻草,被靠近相连的三元催化器、消声器高温电饶所致等。
法院一审: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事后,就赔偿问题,二公司与现代汽车销售商方面就赔偿事宜达成不了共识,前者事后将经销商株洲汽车联合公司,其上级经销商九城汽贸公司、现代汽车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荷塘区法院认为,原告(驾驶员)违反该越野车使用规定,是造成汽车自燃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损失的70%;生产商韩国现代汽车集团,虽然在该车的车主手册中明示了车辆驾驶操作条款,但就行驶在堆放易燃物(如稻草)的道路、便道上在车主手册中未作驾驶操作规定和要求,使其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经营缺陷,是造成汽车自燃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3被告因销售存在经营缺陷的产品,且未适当履行其提醒注意和警告说明义务,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30%,即7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