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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顺风车”搭了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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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6-23 10:54:30 打印 字号: | |

 

“顺风车”出车祸,车主是否应对乘客进行赔偿?日前,荷塘区法院就此案开庭审理,判决“顺风车”所有权人赔偿死者家属合计26万余元。

200598日,市劳教所委派司机冯卫平去津市接单位的培训人员,冯卫平把该事情告诉邓线君,邓线君听到消息后,便搭乘“顺风车”回娘家一躺。车辆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216KM+200M处发生车祸,冯卫平受伤,邓线君死亡。为此,邓线君家属向市劳教所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应该对运输过剩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而劳教所是邓线君乘车车辆的所有权人及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有保证乘客邓线君安全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市劳动所赔偿邓线君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共计56万余元。

责任编辑:荷塘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