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 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服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
三、 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 上级党委、人大及其常驻委会或法院以及本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承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来访须知
一、 来本院上访人员,应主动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身份证明,并如实介绍情况,接受询问。
二、 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三、 集体上访应推选二至三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他人员应迅速离去。
四、 不得影响本院机关工作秩序,严禁无理取闹,不得大声喧哗、谩骂、纠缠或侮辱、诽谤本院接待人员。违者,先由接待人员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教育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依法拘留。
五、 接待人员与被接待人员谈话时,旁人不得插话。
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
一、 民事、行政案件 的再审申请人须是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委托申请再审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须是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或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受上述人员委托进行申诉的,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须在接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四、 同一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因此当事人对本院再审判决仍不服,再次提出申诉及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 申诉及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2、 原生效裁判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并提供书面申请,附有证据线索。
信访人员职责
一、 信访接待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思想,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耐心听取来访者的陈述,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
二、 对来访者应按规定登记造册,根据其不同内容及时准确地分类处理,对属本院受理的起诉、申诉和催办案件的来信,按规定处理。对非诉讼来信,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来信人。
三、对重要信访应填写重要信访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领导,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做好交办、转办、督办工作。
四、掌握信访动态,提供有倾向性的信访信息,搞好统计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