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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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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6-19 13:37:50 打印 字号: | |

胡锦涛总书记全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并赋予其时代精神: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当中,民主法治与其他五个要素一样,是一种理想社会的表征,同时又是一种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原则和方法,这是其独特之处。因此,民主法治是第一要素,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它在和谐社会的全部要素中发挥着统领全局的作用,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青少年犯罪现象,已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我院近三年来的刑事案件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名列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发展之势,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对公民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干扰的常发性犯罪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共同关注和担忧。对此,笔者就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略作分析。

一、   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现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抽出2个案例,从犯罪性质、对象、手段、动机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现今未成年犯罪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案例11个月内盗窃14辆摩托车。小伟和小楠(均为化名)案发时都是16岁,两个人平时酷爱上网打游戏,放学后经常一起相约去游戏厅玩。但是,对于两个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来说,家里给的零花钱根本无法支持越来越多的花销。久而久之,他们的钱就入不敷出了。虽然两个人手里钱紧,但他们又都认为自己已经“长大成人”,总是从家里要钱花实在太“丢人”。于是在2003 10月到11月不足1个月的时间里,两个学生用一把普通的钢钳连续盗窃摩托车14辆,全部以50元到100元的价格卖到废品收购站。钱到手后两人就直奔游戏厅,所得钱款全部被挥霍一空。

案件210分钟内抢劫5名学生。小惠和小晶从小就非常要好,两人是小学同学,今年都刚满17岁。20061125日早上6点左右,她俩约好一起出去玩,可是都没带够钱,于是便打起了早上来上课的学生的主意。她们在学生上学必经的马路旁边,一边溜达一边寻找着下手的对象。冬天的清晨天还没有完全亮,路上行人十分稀少。几分钟后,两个十四五岁的女中学生走过来。小惠和小晶马上跟过去:“带钱了吗,赶紧拿出来!少废话,不给就揍你!”两个女孩看到小惠和小晶年龄比她们大,样子又凶狠,就乖乖地交出了30元钱。看着两名胆小的女孩远去的背影,小惠和小晶的胆子更大了。短短10分钟之内,她们又连续抢了3名女孩的15元钱和1个书包,然后打车而去。

1、侵财性犯罪占首位。在财产性犯罪中,尤其是盗窃处于首位。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集中在财产性犯罪中,而且盗窃犯罪更是集中点,这与成年人相比具有较大差异。凶杀、放火等恶性案件的犯罪率低下,抢劫等具有暴力性犯罪虽有一定数量,但暴力程度也往往较弱,绝对多数表现为打巴掌、搜身等。

2、作案手段简单,随意性大。未成年犯罪中,往往采取比较简单的作案方式。临时起犯疑的犯罪多,有预谋的犯罪少。如顺手牵羊的盗窃,多为临时起犯疑。智能性的犯罪如诈骗犯罪极少出现。在财产性犯罪中,未成年人往往出于享受而临时起的犯疑的较多,而且作案所获取的财物数额较小。

未成年人犯罪时随意性较大,还体现在作案时较少考虑后果,自控能力弱,但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3、结伙犯罪在不断增多。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明显增多,这些未成年人平时往往拉帮结派,经常一起活动,其中往往有一个较有号召力的老大,遇到比其弱小的人,就上前欺负,或自己同伙中有人被欺负,就会结伙为其出气。这种行为特点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密切相关。一方面具有独立倾向,要脱离家长、学校的束缚,另一方面又在经济、生活和能力上不能自立,于是在志趣相投的同龄人中结成帮伙,以显神气,一旦有人挑头起事或被教唆或发展不当,容易越轨。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参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在不断增加。

4、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过去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集中在十七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几年来,十七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增多,甚至出现十四、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5、未成年人犯罪的学历低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学历多为小学和初中,且大部分为小学,高中文化的占极少数。作案人文化程度的低下是犯罪的一个特点,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特点。

6、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一般被害者大多为比自己年龄更小的人或同龄人,这些特点在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还包括学生犯罪人数增多、城市未成年人犯罪比农村人数多等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阶段,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具有较强的模仿性和较弱的鉴别能力,自控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承受能力差,因而他们容易受到不良宣传,不良行为的影响和侵蚀,以至产生违法犯罪的倾向;二是在客观方面,未成年人的周边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不仅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是终身的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来分析家庭教育状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溺爱。现在孩子少,大人多,三代宠爱在一身,物质条件相对丰富,孩子成了家庭中的小皇帝、小公主,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养成了任性、自私、放荡的坏脾气。抢劫、强奸类犯罪,大部分属于这些未成年人。

2)包揽。由于对孩子的宠爱,所有家庭活动均由大人包揽,孩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惰性强,自立能力差,依赖思想严重。

3)误导。父母是孩子的首要模仿对象,父母自身素质差,不良言语和行为潜移默化地误导着孩子。

4)离异。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创伤往往伴随孩子一生。父母离异后,家庭的自然结构遭到破坏,孩子失去或缺少家庭应有的温暖和关爱,心灵自小蒙上阴影,形成孤僻、自卑、冷漠、无情的畸形心理,成长过程中偏离方向,造成孩子性格上的缺陷。因此,单亲家庭子女的犯罪率远远高于正常家庭的子女的犯罪率。

2、学校教育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学校是造就人类灵魂的重要场所,99%以上的孩子都接受过学校教育。因此,学校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然而,有的孩子走出校门,刚踏上社会就走向犯罪,甚至有的孩子直接从课堂走向牢房。撇开家庭、社会等因素,从学校教育上去分析,有以下原因:

1)重视智教、轻视德教。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影响,学校为追求升学率,加大了文化知识教学力度,重视各学科的考试成绩,而轻视思想品德、道德规范教育,学生文化课的考试成绩上去了,而道德品质滑坡了。学生时代(尤其是中学生时代)是孩子个性特点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孩子比较注重自己在团体中的位置,从众心理突出,对不符合其个性特点的现状容易产生对抗,逆反的心理和行为。如果不给于道德品质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以及良好的个性的培养,加上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容易引发违法犯罪。

2)重视优等生的培养,忽视劣等生的教育。每个学校、班级就学生成绩来讲,均有上、中、下之分,而教师在教学中往往拔尖优等生,带动中等生,抛弃劣等生。这些劣等生放任自流,无人管教,还经常受到嘲讽和歧视,他们对学习没兴趣,而到社会上寻找志同道合的知己,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学历低下化。

3)教学不得法。有的教师(含家长)一味向学生灌输读书当官,读书发财的思想,要求学生埋头读书,以求将来官路通畅,财路辉煌。然而,当官发财的总是少数,多数学生要在官、财路上落榜,自感前途渺茫,丧失信心,容易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3、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正确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支配其产生违法行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低,分辨是非能力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重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发挥好教育合力的作用。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皆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和监护责任。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无不是教育、监护不严的结果。学校与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影响最为深刻、最为直接、最有受益性,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通过走访、互访等有效形式,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互动,以克服学校重教轻育,家庭教育重育轻教的倾向,形成教育之合力,取得最佳效果。

(二)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促进预防工作社会化、系统化、专门化。一是建立社会化机制,构成一个群防群治的综合预防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的范畴,统一部署,统一领导,统一要求。二是创造性开展工作,定期听取预防建议,寻访预防经验,利用社会教育手段和司法权力,结合实际开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子。三是建立特殊预防体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好未成年人预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和帮助、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稳定性。

(三)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转化。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要立足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虽然情节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理决定。在具体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重视引导,使其改过自新。

(四)重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铲除温床。一是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查禁带有色情、赌博、暴力色彩的文化制品,并依法追究制造者和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同时,政府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建设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场所。二是加强对学校周围环境的治理,严禁网吧、游戏室、录像厅出现在学校周围,使未成年人远离这些场所。三是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要严格落实审查制度,杜绝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进入流通媒体,消除文化市场中存在的丑恶现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

(五)重视法制宣传,提高法制的威慑、震慑力。一是司法机关的基层组织应注重法律宣传,主动到学校宣传法制,派法制辅导员定期讲课,把模拟法庭直接搬到校园,或者组织学生旁听开庭,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二是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围绕法制进行正面的宣传与引导。

四、人民法院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承担国家审判职能,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织部分,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注重社会效果,针对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寓教于审,宽严相济,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审理程序上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如开庭时通知监护人到庭,指定辩护律师,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等。二是发挥庭审的教育功能,在实体处理上重教育、轻处罚。如在法庭上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的原因,指出其今后应注意的问题;在量刑时体现刑事政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审判后,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帮助改正。三是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帮教措施、校正管理方法。四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限决定其不能包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所有工作,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针对管理上的缺陷,适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如笔者所在法院提出的《建议在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加强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管理,营造青少年成长良好氛围》司法建议,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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