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而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依靠良好的刑事执法环境。如果有了一个好的法律而又不认真执行,或者由于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主观方向的失误而在执行中出现偏差,则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因此,创造优化的刑事执法环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这不仅是历史的要求,也是时代的呼唤。目前,法院面临的刑事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不可忽视的因素,笔者就刑事司法环境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改善刑事司法环境的对策发表自己的浅见。
一、刑事司法环境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刑事司法环境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外部因素
1、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有的群众在邻里、亲戚之是发生矛盾,不是理性的解决问题,而是大打出手伤害对方的身体,认为这只一般的扯皮打架,不需要负什么责任。有的农民在自家的菜地里放火烧杂草引发山火,却不知道这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的大学生才毕业就进入传销的队伍,不仅骗同学、朋友,还有骗亲戚、父母的,当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后悔不已,这些公民都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学法,在冲动或茫然中走上了犯罪道路,致使社会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案件的频发。有的公民在路上或车上,看见盗窃、抢劫的行为,不是团结一致的制止犯罪行为,而是视而不见、躲闪逃避,这样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影响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2、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舆论审判的干扰比较大。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从案件的侦破阶段就开始了,一些传媒在报道时常常以裁判者的身份自居,对案件的性质、事实甚至判决结果都发表见解,而不是居于中立的旁观者和独立的报道者的地位进行报道,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的性质、事实和判决结果与媒体不一致,广大的媒体受众就会怀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1997年我国实施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庭判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说了算。舆论审判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也与我国新闻主管部门关于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不得擅自定性定罪的新闻纪律格格不入。
3、社会关系网的干扰。社会关系网对法院严肃执法的干扰是十分严重的,近些年来打官司找关系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甚至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只要是家里有人一涉讼,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诉讼,而是“找门子”、“托关系”,好象不找关系,不托人,这场官司就无从下手,就不好打。把能否胜诉的希望,不是寄托在有力的证据、客观的事实和法官公平判决之上,而是寄托在自己的“路子广不广”、“门子硬不硬”、“下的本钱大不大”。打官司“找关系、托熟人”,已成为一条约定俗成的“规矩”。不仅找熟人通关系,找当地行政官员批条子,找律师也要找与法院办案法官认识的,利用各种复杂、微妙的人际关系向审判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
(二)、刑事司法环境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内部影响
1、检察机关控监不分,影响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的定位。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在审判中检察机关承担公诉的角色,指控能够成立是其根本的追求。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希望其指控能够全部得到法院的认可,检察机关还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审判进行法律监督。这种控诉权、监督权都集于检察机关的诉讼模式,导致法院在检察机关面前承受双重角色的压力,不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审理,还得接受公诉机关的监督。强有力的监督权,容易导致监督者意识上的控制欲和被监督者的迎合心。审判机关怕自己的工作有疏漏被检察机关抓着,因而在审判时难免存有潜在的屈从意识。法院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双重角色,在审判中容易发生混乱并错位,其结果是形成审判与公诉达成默契,形成事实上的统一战线,在审判中法院降低对指控证据的严格要求,从而影响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2、证人出庭作庭的现状,影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公正。现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院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据统计,只占有10%左右。但在侦查、起诉阶段、证人向警察、检察官作证却占90%以上。这是因为强制力量上的差异。法院缺乏权威。由于法院缺乏惩治证人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有效手段,使有关法律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成为一种仅具象征意义而缺乏实效性的宣言。现状二,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这会产生诸多弊端。首先,容易造成证言的失真。其次,公诉人、辩护人在书面证言质证中,就书面证言所提出的异议,因证人未出庭,控、辩双方难以对证人进行必要发问。现状三,警察不作证。警察不作证的第一层意思是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第二层意思是指,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语词,而是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等。在庭审中,使用不符合基本诉讼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会带来司法不公正的风险。
3、公、检、法三政法机关配合的不足,影响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效率。一是公安机关在一些案件的证据收集上存在问题,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该提取的物证、痕迹未能及时提取,如被告人作案后赃物的去向、被抓获的经过,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要求补充,导致案件到了法院,法官在认定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时都无法把握,又要通知公安或检察机关重新制作补充,这样既影响了刑事审判效率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二是赃款赃物不移送的问题,新刑诉法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赃款赃物移送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不移送赃款赃物。法院则处于两难境地,既不能退回侦查,也不能轻易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赃款赃物不能依法移送,还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4、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个别法官裁判不公、违法违纪,败坏了法院形象,影响了司法权威。造成法官裁判不公、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是少数审判、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未能抵制来自各方的拉拢腐蚀,故意偏袒一方,枉法裁判。一些法官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对法律研究不够。
二、改善刑事司法环境的对策
改善刑事司法环境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消除执法障碍,改善执法环境既需要社会的支持,更需要法院自身去努力争取,去努力创造。
(一)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一是要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二是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三是要树立公民正确的诉讼观念,要让公民了解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保护手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规范法制新闻报道工作。作为舆论喉舌的传播媒介应该正确把握宣传尺度,不得以其报道干扰法院审判。要协调好媒体的公开报道与维护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有赖于国家相关法治部门和新闻媒体之间的相互协调。一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为法制新闻报道明晰规则、界定尺度,使之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新闻传媒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纪律的规定,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注意在法制新闻报道中维护司法独立,尊重公民权利。
(三)设立独立的审判监督制约机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提起公诉的重要职责,指控成立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追求,如果再行使对审判的监督,则使检察机关陷入角色混乱状态。对审判的监督,也包含对是否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指控需求,明显超越于其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需求,从而使这种监督变异为监督审判机关与自己站在一起共同严厉打击犯罪。为使各刑事诉讼参与机关真正能够各司其职,笔者认为,应当将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部门独立出来,设立独立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关,该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不存在管理、领导、指导关系,直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领导,其工作职责是要求并监督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对有关的违法诉讼进行查出,但对其他具体的刑事案件处理不能参与。
(四)加强立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补充立法规定法院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其到庭的权利,并赋予法院制裁的权利。其次,对证人的有关权利予以明确并加以保护。例如经济补偿权利、司法保护权利等,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都有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证人保护则更是证据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法院应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消除证人怕打击报复的顾虑。再次,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以消除贱讼、鄙讼的心理,强化公民作证的观念,让公民敢于作证、愿于作证。最后,司法工作人员要予以积极配合证人出庭作证,给证人一个出庭作证的良好氛围。不能把证人出庭的问题归属于法院,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如公安、检察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认识的重要性应有充分的认识,予以积极配合证人出庭作证。
(四)完善证据链的收集,提高审判效率。刑事案件的证据是既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就要求刑事案件在起诉时,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排他性,且要形成证据链。公安机关不仅要收集证明案件事件的证据,也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能从轻、减轻或无罪的证据,以供法官能正确、公正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公、检、法三司法机关也应加强配合,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及时移送案件的物证和赃款、赃物。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证据进行分析、评论,促进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把握,提高法官当庭宣判率,这样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提高了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