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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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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德忠  发布时间:2008-06-19 13:32:24 打印 字号: | |

一、新收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翻番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荷塘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连创新高。截至今年4月25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宗,较去年同期增长113%。经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增长如此之快,主要与部分企业规避新法、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履行以及监督等多方面进行了大幅调整,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在新法颁布前,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的情况相当普遍。为此,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新法,纷纷在今年1月1日新法实施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发生。

二、劳动者因第三者侵权导致工伤能否获取双重赔偿

今年荷塘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冲抵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林某于2001年5月被招聘至株洲市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06年9月24日晚,林某在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被他人用刀刺伤,经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林某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对方以林某在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为由予以拒绝。关于该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能获取双重赔偿,理由是民法原理中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择一起诉。第二种意见是能获取双重赔偿,理由是享受工伤待遇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况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同时,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种意见是只能获取差额赔偿,理由是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湘劳摄政字(2004)20号《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的,应按有关规定先取得人身伤害赔偿。获得人身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核定补足差额部分。关于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发生竞合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劳动合同法》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其实施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受理原告刘捷等8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应当按照未履行期限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07年8月提出向公司辞职报告,被告于2007年9月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按《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07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月做出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约定保密事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已跨过《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且在劳动争议仲裁尚未审结前《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该纠纷。合议庭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该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没有溯及力。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虽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根据该条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没有溯及力。因该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王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