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收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翻番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二、劳动者因第三者侵权导致工伤能否获取双重赔偿
今年荷塘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能否冲抵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林某于2001年5月被招聘至株洲市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三、《劳动合同法》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其实施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受理原告刘捷等8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应当按照未履行期限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07年8月提出向公司辞职报告,被告于2007年9月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按《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07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月做出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约定保密事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已跨过《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且在劳动争议仲裁尚未审结前《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故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该纠纷。合议庭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该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没有溯及力。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虽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根据该条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没有溯及力。因该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