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当今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矛盾,也是多年困扰司法工作的重大难题之一执行未结案数量一直比较大。就本院而言,2004年至2007年年平均收案数三百件左右,实际完全执结案件数不到六成,部分当事人的矛头直指法院,加强执行工作,改善执行体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从实践来看,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案件,往往受到多方面力量的不当干预,执行工作不如诉讼程序严格,随意性较大,整个执行工作体制既要受到人情社会的挑战,又要与地方强权势力抗争。针对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况,执行体制改革可将民事执行工作由原来地方各级法院分级管理改由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法院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是纵向统一领导关系,具体包括:(一)、统一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遇到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也可以提级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有效避免外界的不当干预。也可以集中执行力量突破一些大案,成立办案小组,跨区域收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凿证据。(二)在执行人员方面。高级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也可调整调整不称职的人员。
二、履行能力补救
对一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往往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自己充当保险公司或慈善机构不是长久之计,但问题的关键是设立司法救助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运作。为解决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救助申请人,可考虑以下措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于财政拨付、慈善机构、企业捐赠、法院自筹,救助金额虽小,不能满足债权,但能平息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执行方法创新
1、执行审计执行审计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专门的具有资质的会计事物所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依据,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于一些中小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采取多种手段抽逃资本、转移财产,单凭账户查询解决不了问题。审计手段可以说是最有效的手段,被执行人有无能力履行,一目了然。
2、公告执行公告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工作中采取对被执行人在新闻媒体、网络或公众场所等地方公告的方式,加以暴光,制造一定的舆论氛围,给被执行人造成压力,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多财产线索。甚至可以考虑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一套针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数据库,对外公开,方便民众查询,目前仅在人民银行有一套尚待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内容仅包括个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且不对外公开。如果能在法院执行这一最终归口处,将涉及各种法律关系的老赖情况统计并公布出来,社会效果将非常理想。
四、限制高消费
所谓限制高消费是指法院对已经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在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之后仍未取得理想效果,但其各项消费行为明显与申报的财产不一致,而对其债务利用单位、个人对其消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来督促其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措施